中國光大銀行陽光理財資產管理類理財產品
“活期盈(私享)”產品說明書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尊重理財產品投資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充分履行告知義務,現將我行理財產品的重要條款說明如下
產品重要信息提示 |
產品類型 | 非保本浮動收益型 |
首次發行日 | 2016年9月29日 |
開放日 | 交易所交易日,銀行有權進行調整并提前公告 |
預期年化收益率 | 首次發行預期收益率:3.33%(年化) 后續申購收益率以光大銀行公告為準 |
實時贖回功能 | 有 |
投資起點 | 人民幣300萬元 |
計息基礎 | 實際持有天數/365 |
產品持有期限 | 最短1天,最長365天 |
投資范圍 | 光大銀行管理的貨幣市場工具組合、債券類資產組合和其他固定收益類資產組合 |
注:詳細內容請參考產品說明書第四部分——理財產品基本條款
重要須知:
本理財產品是高風險投資產品,您的本金可能因市場變動而蒙受重大損失,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一、本理財產品說明書與編號為 EB2035的《中國光大銀行資產管理類理財產品協議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共同構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財合同。本理財產品說明書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由中國光大銀行負責解釋。
二、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與存款存在明顯區別,具有一定的風險。本產品涉及的主要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政策風險、管理風險、信息傳遞風險等。請仔細閱讀本說明書“風險提示”部分。
三、本理財產品為非保本浮動收益類理財產品,存在本金損失的可能。本理財產品的任何預期收益、預期最高收益、業績比較基準、業績比較區間、預計收益、測算收益或類似表述均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用語,不代表投資人可能獲得的實際收益,亦不構成中國光大銀行對本理財產品的任何收益承諾。
四、根據中國銀監會關于無投資經驗及有投資經驗投資人的相關要求,本產品適合有投資經驗和無投資經驗的投資人。
五、光大銀行鄭重提示:在購買本理財產品前,請投資人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該項投資的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審慎評估該理財產品的資金方向、風險類型及預期收益等基本情況,在慎重考慮后自行決定購買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資產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財產品。
六、中國光大銀行有權根據相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或根據市場情況,對本說明書中已約定的投資范圍、投資品種、投資比例以及收費項目、條件、標準和方式進行調整,并將于調整生效前5個銀行工作日通過中國光大銀行門戶網站(http://www.xponag.tw)予以公布或通過與投資人約定的聯系方式進行通知。若本理財產品的投資人不接受上述調整,則應及時通過中國光大銀行營業網點或網上銀行提前贖回本產品;若本理財產品投資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前贖回本產品,則視為本理財產品投資人對相關調整無異議且同意在調整后繼續持有本理財產品。
七、在購買本理財產品后,投資人應隨時關注該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情況,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八、本理財產品的測算收益不等于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
九、投資人與中國光大銀行簽署理財產品協議書等銷售文件后,中國光大銀行在劃款時,不再通過任何方式與投資人進行最后確認,直接劃款。
風險提示:本產品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風險:
1.信用風險:本產品投向的由光大銀行管理的債券類資產組合和其他固定收益類資產組合涉及金融資產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若因上述組合所持有的金融資產的信用狀況惡化,導致資產出現減值甚至大幅本金損失,致使可贖回日投資實際獲得的分配資金不足該產品按照對應期限和對應年收益率計算所應獲得的本金和收益金額,光大銀行將按照投資實際收益情況,并以資產變現實際收到的資金為限支付投資人本金及收益,投資人將自行承擔由此而導致的理財本金和收益延遲收回乃至損失的風險。
風險防范措施:本理財產品管理團隊將嚴格按照本產品投資范圍和投資限制進行操作,同時密切關注相關債務人信用狀況,并根據債務人信用等級的調整及時調整投資組合,動態管理信用風險。同時,本行針對涉及信用風險的資產組合計提減值準備,通過建立緩沖機制最大程度的降低信用風險事件的沖擊。
2.利率風險:如在理財期內,市場利率調整,本產品收益不隨市場利率的調整而調整。
風險防范措施:本理財產品期限固定,收益率不隨市場利率調整而變化,遇市場利率上調,本產品內在價值可能相對降低,建議投資人在對自身收益目標、財務結構和市場利率走勢進行慎重評估后謹慎購買。
3.流動性風險:投資人在本產品的最低持有時間和暫停贖回日沒有提前終止或贖回權,這將導致投資人在需要資金時不能隨時變現,并在本產品的理財期限內使投資人喪失其他投資機會;本產品贖回以投資實際變現資金為限,若在可贖回日發生巨額贖回,銀行有權確定實際贖回比例,并對未贖回部分向后順延贖回,這將影響本產品的實際變現時間。
風險防范措施:建議投資人對自身在本產品投資期限內的流動性需求(特別是大額支出)進行慎重評估后謹慎購買。
4.政策風險:本產品是針對當前的相關法規和政策設計的。如國家宏觀政策以及市場相關法規政策發生變化,可能影響產品的受理、投資、償還等工作的正常進行。
風險防范措施:本理財產品投資管理團隊將密切關注國家金融政策的變化,在相關政策發生重大變化對本產品產生重大影響時,光大銀行有權提前終止本產品,以保障投資人的利益。
5.管理風險:在本產品運作過程中,可能因投資管理各方對經濟形勢和金融市場走勢等判斷有誤、獲取的信息不全、或對于投資工具使用不當等影響資金收益水平和本金安全。
風險防范措施:本產品管理團隊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以現行各項風險管理制度為基礎,為本產品制定嚴謹的管理制度,作為本產品投資組合風險管理的依據。
6.信息傳遞風險:中國光大銀行將按照本產品說明書中規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資人公示本產品的各類信息和重大事件,投資人需及時查詢了解。若因通訊故障、系統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將可能導致投資人無法及時或正確了解本產品的有關情況。
7. 其它風險:指由于自然災害、金融市場危機、戰爭、國家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或銀行系統故障、通訊故障、投資市場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現,將嚴重影響金融市場或相關業務的正常運行,從而導致本投資計劃資產收益降低或損失,本金或收益延遲支付,甚至影響本投資計劃的受理、投資、償還等的正常進行,進而影響投資計劃的資產本金和收益安全。
★★(二星)適合穩健型投資人投資,適合投資策略為穩健發展。同時,根據中國銀監會關于無投資經驗及有投資經驗投資人的相關要求,本產品適合無投資經驗或有投資經驗的投資人。
產品風險星級 | 風險程度 | 適合的投資人 | 適合投資策略 |
★ | 低 | 謹慎型 | 風險控制 |
★★ | 較低 | 穩健型 | 穩健發展 |
★★★ | 中 | 平衡型 | 均衡成長 |
★★★★ | 較高 | 進取型 | 積極進取 |
★★★★★ | 高 | 激進型 | 風險承受 |
1. 資產管理產品:指光大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投資人的投資意愿,按照投資人與光大銀行共同約定的大類資產配置比例及投資管理原則,將投資人委托的資金在境內外金融市場進行各類型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操作,以實現所委托資金投資效益最大化的業務。
2. 受托管理資金:指投資人委托并交付光大銀行進行管理的初始本金。
3. 受托管理資產:指投資人委托光大銀行代其運作和管理受托管理資金所形成的各項資產的總和。
4. 銀行工作日:指國內法定銀行工作日。
5. 交易所交易日:指中國證券市場的法定交易日。
6. 開放申購日:指接受投資人申請購買產品份額的交易所交易日。
7. 預約購買期:指允許投資人在每個開放申購日工作時間之前預約在產品申購日購買產品份額的一段時間。
8. 預約贖回期:指允許投資人在每個可贖回日工作時間之前預約在產品贖回日贖回產品份額的一段時間。
9. 交易確認日:指銀行確認購買或贖回等與本產品相關的交易行為成功或失敗的日期。
10. 產品注冊登記:指產品注冊登記人在TA系統(注冊登記系統)中確認投資人交易,并注冊產品份額的行為。
1. 產品名稱: 陽光理財“活期盈(私享)”
2. 產品編號:EB2035
3. 發行人/管理人:中國光大銀行(以下簡稱“銀行”)
4. 受托管理資產托管銀行:中國光大銀行
5. 產品注冊登記人:中國光大銀行
6. 投資及收益幣種:人民幣
7. 產品類型: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
8. 產品最短持有期限:1天
9. 產品最長持有期限:365天(客戶持有份額滿365天后,系統將自動贖回,若遇節假日順延至下一交易所交易日)
10. 起點金額:個人投資人首次投資本產品的起點金額為人民幣300萬元,追加投資本產品的起點為1萬元,并以人民幣1萬元的整數倍數遞增。
11. 計息基礎:實際持有天數/365(實際持有天數指:預期收益起始日(含)至贖回日(不含)之間的實際天數)
12. 收益計算方式:理財計劃存續期內,每日計算。
13. 開放申購日:本產品開放申購日為交易所交易日,銀行有權進行調整并提前公告。
14. 預約購買/贖回期:指允許投資者提前30個自然日辦理預約購買或預約贖回交易。
15. 預期收益起始日:投資者在開放申購日通過我行購買本產品,購買當日即為產品收益起始日(交易需確認成功)。
16. 可贖回日:自投資者購買起365天內任意交易所交易日均可贖回,若365天到期未贖回,則產品自動到期,本金和收益將一次性返還至投資者賬戶。
17. 客戶每日累計實時最大贖回份額:1000萬份
18. 單筆最小贖回份額:1萬份,以1萬份的整數倍遞增。
19. 產品到期日:2020年12月31日,到期時銀行有權決定延長。
20. 收益支付方式: 詳見收益條款。
21. 產品份額面值:本產品每份產品份額的面值為1元,銀行按面值出售本產品。
22. 最低持有份額限制: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規定,個人投資人持有本產品的最低份額為300萬份,如果持有份額低于300萬份,管理人將強制贖回全部份額。
23. 單筆交易流水最低持有份額限制:本產品贖回時,單筆交易流水最低持有份額至少為300萬份,否則該筆流水對應的產品份額將被全額贖回。(例:客戶購買分別購買本產品400萬、300萬,如對首筆交易的400萬份額進行贖回200萬份,觸發單筆交易流水持有份額低于300萬份限制,則剩余200萬份將被強制贖回,實際贖回份額為400萬份)。
1. 購買:投資人可在產品開放申購日當日9:30至15:00,憑產品協議書規定的有效證件到銀行網點申請或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渠道購買本產品份額。投資人首次投資本產品,購買金額應不低于本產品規定的首次投資起點金額。
2. 預約購買:
(1)投資人可在產品預約購買期,委托銀行在約定的開放申購日,按照投資人約定的購買金額,自動扣劃投資人指定賬戶資金,購買本產品份額。投資人首次投資本產品,購買金額應不低于本產品規定的起點金額。投資人可在約定的開放申購日次日通過光大銀行任意營業網點或網上銀行查詢交易發起情況。
(2)投資人僅能用陽光卡購買,投資人活期賬戶+定存寶賬戶資金充足,預約理財產品時相應的預約資金將實時封閉在對應的活期賬戶和定存寶賬戶(優先封閉活期賬戶資金),預約資金在封閉期(交易日至收益起始日)不可用。
(3)投資人活期賬戶不足,活期寶理財產品賬戶中有充足資金時,預約投資人購買本理財產品,視為同意將相應金額的活期寶理財產品部分或全部提前終止(以1萬的整數倍回款,當活期寶賬戶余額小于起點金額時全額回款),活期寶理財產品部分或全部提前終止后,相應資金轉入活期賬戶,中國光大銀行同時對預約資金進行封閉,該筆理財預約成功。
(4)產品收益起始日,中國光大銀行根據理財銷售文件對預約資金進行解控、并扣劃約定金額到理財賬戶,自動為投資人辦理本產品的投資。
3. 贖回:若可贖回日為交易所交易日,投資人可在該可贖回日當日9:30至15:00,憑產品協議書規定的有效證件到銀行網點或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申請贖回產品份額。投資人可在可贖回日全部或部分贖回理財份額,但贖回后投資人持有的產品余額應滿足最低持有份額限制,否則銀行將把剩余份額依次予以全部贖回;投資人購買的某筆產品份額必須在持有滿本產品規定的最短投資周期后,于可贖回日當日辦理贖回。若可贖回日為非交易所交易日,則投資人可在預約贖回期進行預約贖回或預贖回。
4. 預約贖回:投資人可在產品預約贖回期,委托銀行在約定的可贖回日,按照投資人約定的贖回份額,自動發起贖回本產品份額,交易時間不能為系統批處理時間(交易所交易日15:00至19:00,如遇特殊情況延遲)。投資人可約定在可贖回日全部或部分贖回理財份額,但贖回后投資人持有的產品余額應滿足最低持有份額限制,否則銀行將把剩余份額依次予以全部贖回;投資人可在約定可贖回日通過柜臺、網上銀行等電子渠道查詢交易發起情況。
5. 預贖回:投資人預約購買或購買本產品,尚未確認份額時,可在柜臺申請預贖回,即委托銀行在投資人份額確認后,根據投資人約定的可贖回日自動贖回投資人全部產品份額,交易時間不能為系統批處理時間(交易所交易日15:00至19:00,如遇特殊情況延遲)。贖回是否成功以最終銀行確認為準。
6. 實時贖回:是指為提高資金清算速度,銀行將贖回本金實時支付給投資者的業務。具體交易規則如下:
(1)客戶可于工作日或非工作日的任意時間發起“實時贖回”交易,交易成功后,客戶本金實時到賬。產品收益按份額實際持有天數計算,并按原規則時間到賬,即:投資者在工作日15點前辦理實時贖回,產品收益在當日核心系統換日前入賬;在工作日15點后或節假日辦理實時贖回,產品收益在下一工作日核心系統換日前入賬。(核心系統換日指每日24點前,遇年終結算等特殊情況延遲)。
舉例說明:若投資人9月21日申購本產品300萬元,10月3日(10月1日至10月7日為節假日)實時贖回本產品300萬元,實時本金到賬300萬元,收益于10月8日入賬,收益計算天數為12天,假設產品實際年收益率為3.33%,收益為3284.38元,即3,000,000*3.33%*12/365= 3284.38元。
(2)“實時贖回”交易需要滿足實時贖回業務總透支額度、本產品單筆最小贖回份額、最低持有份額、巨額贖回、客戶當日累計實時最大贖回份額的限制。具體說明如下:
ü 實時贖回業務總透支額度:實時贖回交易總額度由銀行控制,客戶實時贖回超過銀行實時贖回額度時,客戶無法做實時贖回交易,可以做其它贖回交易。
ü 客戶當日累計實時最大贖回份額:1000萬份。客戶實時贖回份額受客戶當前工作日累計實時最大贖回份額控制,節假日等非工作日的交易并入下一工作日統計。
(3)本業務暫不收取交易費用。
(4)為確保安全,銀行每個工作日系統對賬期間(17點至19點),將短時暫停本業務20分鐘。
(5)“實時贖回”資金實時入賬,交易不能撤單。
(6)光大銀行有權對業務規則進行調整,請以公告為準。
7. 巨額贖回:單個可贖回日凈贖回份額(有效贖回份額總數扣除有效申購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日理財產品總份額的巨額贖回比例時,為巨額贖回。發生巨額贖回時,銀行有權確定當日贖回比例。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應選擇巨額贖回處理方式(取消或順延方式)。選擇取消是指當贖回日發生巨額贖回時,提交的贖回除兌付當日可贖回份額外,剩余份額申請自動取消,本次不再兌付;選擇順延則指當贖回日發生巨額贖回,提交的贖回除兌付當日可贖回份額外,剩余申請份額在下一交易所交易日繼續兌付,直到份額全部兌付為止。如未作選擇,注冊登記人默認的巨額贖回處理方式為取消。上個可贖回日的巨額贖回延遲部分視同新的申請,在下個可贖回日同其他贖回申請一同處理,無優先順序。連續兩個可贖回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視為連續巨額贖回。發生連續巨額贖回時,銀行可選擇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在不超過20個銀行工作日的期限內延緩支付贖回款項,并在光大銀行相關營業網點或門戶網站上進行公告。(本產品巨額贖回比例為20%)
8. 撤單:投資人對當日成功委托的購買業務,在委托日當日15:15前可以撤銷。對成功委托的預約購買業務,可在預約委托日至約定發起日的15:00前撤銷,交易時間不能為系統批處理時間(交易所交易日15:00至19:00,如遇特殊情況延遲)。個人投資人在辦理預約購買的撤單業務時需保證賬戶資金沒有提前解控且卡狀態正常,否則撤單將失敗。投資人可通過柜臺、網上銀行等電子渠道查詢撤單是否成功。
9. 確認交易:銀行在產品交易確認日,確認交易成功,投資人可在產品交易確認日次日通過光大銀行任意營業網點或網上銀行查詢交易確認情況。只有經銀行確認成功的交易方為有效交易,否則交易無效;最終交易金額以銀行確認成功的金額為準。
10. 首次投資的認定:當投資人持有本產品份額余額為0且無已委托待確認的購買交易,則認定為首次投資,首次投資購買金額須大于等于本產品起點金額。
11. 交易價格:本產品的申購和贖回等交易均按照產品面值進行。
一、本產品募集資金的大類資產配置比例及投資范圍
本產品采用FoF(Fund of Fund,基金中的基金)投資管理模式,光大銀行作為管理人根據經濟基本面及市場變化、投資者風險偏好、產品期限和預期收益等因素,投向由光大銀行管理的貨幣市場工具組合、債券類資產組合和其他固定收益類資產組合。其中貨幣市場工具組合和債券類資產組合投資占比不低于30%,其他固定收益類資產組合投資占比不高于70%。其中,各組合的投資范圍如下:
1、貨幣市場工具組合:包括債券回購、拆借、境內外依法發行上市的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期限在1年以內的中高評級信用債、非公開定向融資工具(PPN)、資產支持證券(包括但不限于ABS、ABN、CLO等),流動性良好的公募基金和專戶、券商定向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券商兩融債權收益權等。其中,正回購交易的未到期余額不得超過貨幣市場工具組合資產凈值的40%;
2、債券類資產組合:包括回購、拆借、境內外依法發行上市的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可轉券、可交換債、永續債、非公開定向融資工具(PPN)、資產支持證券(包括但不限于ABS、ABN、CLO等)、理財直接融資工具,公募基金和專戶、券商定向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等品種、以及中國銀監會允許理財產品投資的其他債券市場金融工具。 本產品投資境內債券的公開市場債項評級不得低于AA,短期融資券債項評級不得低于A-1,投資境外債券的公開市場債項評級不得低于BBB。其中,境外債券投資占比不超過債券類資產組合的10%,正回購交易的未到期余額不得超過債券類資產組合資產凈值的40%
3、其他固定收益類資產組合:包括通過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及其資產管理子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險公司等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金融機構投資于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貸款、企業融資類債權項目等具有固定收益回報特征的資產。
本產品的上述投資范圍將有可能隨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的變化而產生變化,如投資范圍等發生變化,產品管理人將通過光大銀行門戶網站(www.xponag.tw)進行公告。若因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本產品在存續期間投資比例暫時超出規定區間,本產品管理人將恪盡職守,在以投資人獲得最大利益的前提下,盡快使投資比例恢復到規定區間。
二、收益和本金確定:
1、 收益率:
(1)本理財產品收益扣除相關費用后,首次發行時預期年化收益率為:
持有期限在1-365天的年化收益率為3.33%;
如遇后續申購收益率變動情況,需按照投資者實際購買之日的預期年化收益率為準(投資人可通過光大銀行官網理財產品運行公告查詢本產品最新預期收益率)。
(2)銀行所公布的產品收益率為在不發生本產品銷售文件所提示的風險(包括本產品說明書和風險揭示書所提示的風險)的情況下的正常收益率,若發生本產品所提示的投資風險,投資人實際獲得的收益可能低于銀行公布收益率,甚至蒙受本金損失。
2、 收益率測算依據:本產品收益=產品投資收益-相關費用。
3、 收益計算及分配:
(1) 收益支付方式:在產品到期日或贖回日一次性支付,在不發生本產品所提示的風險的情況下,銀行將投資周期的產品收益于產品贖回日或到期日當日銀行賬務系統換日前(每日24:00,如遇年終結算等特殊情況延遲)以現金分紅形式劃轉到投資人指定賬戶,如遇到非交易所交易日將順延到最近的交易所交易日兌付。
(2) 收益的計算:
投資期到期收益=理財本金*產品年化收益率*本期實際持有天數/365
ü 實際持有天數=本金返還日-收益起始日
投資人可按照本產品約定的收益計算方法得相應的投資收益。以下所列情景示例的相關數據均為假設,并不反映理財產品未來的真實表現及投資者實際可獲得的理財收益,亦不構成收益承諾。
情景示例一(正常贖回):
以某投資者投資300萬元為例,假設投資人在某年4月1日購買, 同年4月14日贖回本產品,假設理財產品年化收益率為3.33%:
A)若4月14日為交易所工作日,則本次收益支付日為4月14日,投資者實際持有天數為13天,到期收益為:3000000*3.33%*13/365=3558.08(元)。
B)若4月14為休息日,4月15日為交易所工作日,則本次收益支付日為4月15日,投資者實際持有天數為14天,到期收益為:3000000*3.33%*14/365=3831.78(元)。
情景示例二(實時贖回):
以某投資者投資300萬元為例,假設投資人在某年4月1日購買, 同年4月14日實時贖回本產品,假設理財產品年化收益率為3.33%:
A)若4月14日為交易所工作日,則本次收益支付日為4月14日,投資者實際持有天數為13天,到期收益為:3000000*3.33%*13/365= 3558.08(元)。
B)若4月14為休息日,4月15日為交易所工作日,則本次收益支付日為4月15日,投資者實際持有天數為14天,到期收益為:3000000*3.33%*14/365= 3831.78(元)。
4、本金確定:
在不發生本產品所提示的風險的前提下,投資人贖回份額的本金按照面值(1元/份)計算,并于實際贖回日當日銀行賬務系統換日(每日24:00前,如遇年終結算等特殊情況延遲)劃轉到投資人指定賬戶(如遇非交易所交易日則順延至下一交易所交易日),若投資人使用實時贖回交易,本金將即時劃轉到投資人指定賬戶。
5、 產品收益及風險示例:
理財資金所投資品種,可能由于市場波動導致貶值或者發生本產品銷售文件所提示的風險(包括本產品說明書和風險揭示書所提示的風險)導致相應損失,使產品贖回時理財投資收入有可能不足以支付投資者預期收益,甚至不足以支付理財產品本金,屆時理財銀行將按照產品的實際收益支付投資者本金和收益。對于因信用風險導致的損失,理財銀行將向發生信用風險的投資品種的發行主體進行追償。所追償的全部收益在扣除相關費用后,將繼續向投資者進行清償。
三、減值準備
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范和化解理財產品投資風險,客觀反映理財資產賬面價值,公平對待不同份額持有人,我行對本理財產品投資中涉及信用風險的資產組合(如有)計提減值準備。
理財產品減值準備,是指依據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按照謹慎性、客觀性、及時性原則,定期對理財產品投資組合中涉及信用風險的資產賬面價值進行檢查,采用我行批準并經第三方審核通過的估值模型,核算并計提減值準備,當實際損失確認時進行相應的核銷。在理財產品發行、存續和到期時,我行將定期或不定期在官網上披露理財產品減值準備的相關信息。
四、相關費用
1、申購、贖回費用:本產品無申購、贖回費用。
2、銀行管理費:本產品銀行收取投資管理費,投資管理費不高于1.50%(年化)。
3、托管費:本產品托管人收取托管費,托管費率不高于0.05%(年化)。
4、超額業績報酬:本產品扣除上述費用后超出約定預期收益的部分為光大銀行超額業績報酬。
五、提前終止條款:
銀行和投資人均無提前終止權;銀行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停止產品開放,并在所有存量份額到期后終止本產品。
六、巨額贖回
本產品巨額贖回比例為20%。
七、稅收規定:
本理財產品銀行不承擔代扣繳相關稅費的義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質押及理財產品持有證明規定:
本產品不可開立理財產品時點持有證明,不可辦理質押貸款。
九、產品估值:
本理財產品計價采用攤余成本法,即本理財產品項下的各項資產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商定利率或實際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余期限內進行攤銷,每日計提收益。若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計價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光大銀行有權按照最能反映其公允價值的方法計價,并及時向投資人公告。
十、追索條款:
若本理財產品所投資的金融產品到期不能全部償付導致資產減值甚至本金大幅損失,則銀行將首先按照本產品投資的實際回收資金償付理財本金和收益,差額部分向相關責任人索賠,銀行將在收到索賠獲得的本金后7個銀行工作日內向相關投資人進行支付。
十一、其他
管理人將嚴格按照本產品協議書和說明書所約定的投資范圍、比例和原則進行投資操作,盡力通過完善的內控措施保證本產品項下的受托管理資產的完整性和獨立性,不因自身經營目的對受托管理資產進行出售和抵、質押等處置行為。
1、信息披露內容:
(1)產品收益率;
(2)產品持倉情況;
(3)產品的各項費用情況;
(4)其他影響本產品投資運作的重大事件等。
2、信息披露頻率
(1)本產品成立后5個工作日內,銀行將公布本產品成立公告;
(2)本產品成立后,如遇收益調整,銀行將于每個開放申購日之前2個銀行工作日,公布產品預期年化收益率;
(3)若遇市場利率調整,銀行將及時公布調整后的產品收益率;
(4)每個自然季度末,銀行將于次月初15個銀行工作日內在中國光大銀行門戶網站(www.xponag.tw)公布上季度末的組合持倉情況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資產類別和所占比例以及需公布的其他內容;
(5)本產品成立后,如遇投資范圍、投資品種、投資比例以及收費項目、條件、標準和方式進行調整,將于調整生效前5個銀行工作日通過中國光大銀行門戶網站(http://www.xponag.tw)予以公布;
(6)如遇發生影響本產品投資運作的重大事件,銀行將及時予以公布。
3、信息披露方式:
陽光理財產品的信息可由中國光大銀行通過與投資人約定的聯系方式進行通知。根據本產品運作特點,中國光大銀行將不向投資人另行寄送賬單。若由于投資人原因中國光大銀行無法以約定的聯系方式進行有效通知,所造成的后果將由投資人自行承擔,請投資人審慎決定。
本產品投資人已閱讀并領取“中國光大銀行陽光理財資產管理類理財產品 “活期盈(私享)”’產品說明書”,共8頁,充分了解本產品的收益和風險,自愿購買。投資人同意對于中國光大銀行通過門戶網站公布的信息將及時瀏覽和閱讀,并視為投資人已獲取該信息。中國光大銀行或將通過產品協議書中的聯系方式告知投資人產品重要事項。若聯系方式變更,本產品投資人將主動告知銀行。如投資人未將聯系方式變更及時告知中國光大銀行,則中國光大銀行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
投資人簽字: 日 期: